东莞高埗高新认证代理 低价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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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金泰科技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尊敬的客户您带来较新的、较详尽的资讯,我们的专业将会为尊敬的客户您带来热诚、快捷、周到的服务。 诚信:诚信为本,顾客至上。这是我们的服务宗旨。

双赢:专业服务,以求双赢。我们的不懈努力,有赖于各位尊敬的客户长期支持,我们一直追求与客户建立的关系不是单纯的“买与卖”的关系,而是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公司业务:

1、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5、广东省科技项目申报

6、东莞市科技项目申报

7、工商财税业务代理

8、双软企业认定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注意的问题

(一)坚定信心。有的企业家听信社会传言,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不可攀,故不主动去学习钻研《认定办法》和《认定指引》,自己主动放弃了申报,自己失去了信心。这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大忌。

(二)讲究技巧。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但申报材料有技巧。比如高低压开关柜生产,不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但核电开关柜的研发与生产,就成了高新技术领域;又如简单的涂料生产,也不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但纳米涂料技术研发与生产,又成了高新技术领域等等,要尽量向国家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靠拢。企业的研发项目名称也很重要。技改项目不能作为研发项目,因此,名称中一般不用技改而用研发、开发、研究等,这样才能归集为研发项目。还有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我们多数企业过去没有申报,现在感觉来不及,其实,中间的独占许可协议为我们创造了空间,我们可以去找从事相同领域研究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将他们拥有的这类专利签定独占五年的许可使用协议,不就解决了这一问题。有的同志说,不是要给很多费,其实不然,由于这些专利,大学教授多数将其作为课题结题的依据,作为一种荣誉。因此,花很少的钱就可实现上述目标,况且这部分经费可以作为技术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如果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按15%缴纳所得税,少缴10个百分点,节约的经费远远高出支付给专家的费用,也是划算的,同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产学研的合作,对企业也是合算的。还有的是以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名义申请的,这就更简单了,签订一个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协议相当于自己与自己的企业签订协议,就更没有困难了。还有技术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问题,由于我们企业过去多数没有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因而没有单独建账,这次正好请税务师事务所帮助归集,帮助建账。虽然这次麻烦点,但今后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这一政策,可创造出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利润,是值得的。况且这次税务师帮助建账是过去三年的,不存在税务部门在税前加计扣除的问题,不会引起税务部门的不满,因此,这个指标也是容易达到的。还有就是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问题。企业内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和非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是企业内部自己在做账,对各方面都没有影响,因此也是能够办到的。那些企业应有研究计划,经费预算,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协议,奖励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等等,这些条款更不在话下,这是企业自己的事,没有补起就行了。因此,只要懂得申报技巧,对照条件查漏补缺,达到指标要求,申报就有希望了。

(三)坚决申报。要有申报不申报是我的事,批不批是你的事,我申报了还有机会,我不申报就永远没有可能的观念。要不怕麻烦,第一次麻烦过了,你就增长了一门本事,增长了一项就业的本领,以后再做类似的工作就不怕麻烦了,因此,要坚决主动地申报。当然,首次申报如果聘请一些中介机构作指导,申报的成功率会更高。具体中介机构请到当地科技局去咨询。


浅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门槛降低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大大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

优惠门槛的降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主要产品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的时间限制。只要是企业主要产品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取的,就可申请优惠。同时,对企业取得核心知识产权的要求也有所放宽,由“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改为“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是降低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标准。由原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降为不低于5%,降低了对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求。对于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要求保持不变,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是降低了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要求。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要求,修改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准入门槛的降低,为中小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提供良好机会,将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效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你会申报了吗?【进来教你】

最近,后台有人问高企认定究竟有何用,怎样申报才更易成功?为此,亮出了以下满满干货,如果你刚刚好在关注这方面的信息,不妨好好瞧瞧,或者收藏起来以便日后调用。

申报价值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15%的优惠政策。

3、享受地级市资金补助(具体参考各地级市的奖励政策)。

4、增强公司美誉度,提高企业形象。

5、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单。

6、增加招、投标力度。

7、享受优先贷款政策。

8、公司可优先冠省名。

9、企业再投入固定资产时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10、可以优先建立企业科协,并获得相关的科技奖励及协助攻关技术难题。

11、 助力企业走向资本市场,成为新三板、创业板公司。

认定条件

《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核心:自主研发+创新能力

包含三层含义:

1、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

2、具有持续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

3、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

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模糊认识

对“企业总收入”口径该如何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从业人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是否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这三个问题,税企还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涉及税务、科技、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既有税法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对税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对收入总额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本条件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税企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出现了企业“收入总额”概念,且对收入总额进行了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当中出现的“企业总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对“总收入”概念进行特别解释。笔者认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看,“收入总额”的内涵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歧义。“收入总额”和“企业总收入”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企业总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来理解。

对职工总数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尚无具体的税收规定。

从税收实践看,企业职工总数如果仅统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而不包括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容易导致企业在职工总数的计算方面作相应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中的从业人数计算作了严格规定,即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这个从业人数的概念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虽然劳务派遣人员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上岗,且接受用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用工企业也实际负担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管理较为合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税收优惠落实问题的认识

税收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论企业申报当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考虑到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目前是由省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认定方式确定,企业提交认定的资料是企业实际申请享受优惠的以前年度资料,因此,企业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申请享受优惠的当年各项条件是否继续达标。如果当年各项指标达标,则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否则,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我们只专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大类四项科技服务,提供全面全方位辅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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