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办理高新认证 10年行业经验 高效 低价

时间:2021-02-27 07:12:10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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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联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各类企业国家高新认定辅导、国家创新基金申请、专利申请代理、省新产品鉴定、省市科技项目申报辅导、节能和环保评估、项目可研报告编写、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咨询服务。本公司具备从业资质的资深管理咨询师、高级职业经理人多人,咨询经验丰富,实战能力佳。从2008年起先后为800多家企业成功辅导和申报项目1000多项。欢迎广大客户来电咨询,定会为贵司提供高效专业的咨询方案和优质的咨询服务。

企业荣誉资质咨询:

1.国家高新认定

2.专利申请

3.省市技术中心认定

4.新产品鉴定

5.省优秀新产品奖

6.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7.创新型企业

8.省市名牌产品

9.著名商标

项目申报服务:

1.国家创新基金

2.省市创新基金

3.节能评估

4.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

5.技术创新专项(产学研联合)

6.市区科技项目

7.投资项目可研报告编写

8.农业特色优势产业

9.星火计划

10.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其他管理服务:

1.管理体系认证

2.企业管理诊断

3.卓越绩效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法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企业上市的几点税务风险

很多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之后,立刻马不停蹄地奔向上市之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能成为上市企业,那么在高新技术、国家政策倾斜度、融资速度等方面,都占有鲜明的优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会增强。也正是因为有如此多的优惠,也有很多企业在申请高新认定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弄虚作假”,对于这样一类的高新企业,上市的过程中会存在以下几点的税务风险。

首先,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存在随时被撤换,以前少缴的税收要补缴的风险。2013年1月,三部委联合发布《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以来,各级税务、科技、审计部门不但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省市先后撤销了一批不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而且,即使通过了“高新认定”,如果某些指标不达标,也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例如,北京市就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否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另外,有不少企业为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专利以求通过审核,但往往购买的专利和企业的主营业务和产业并无多大的关联,企业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实际生产活动没有得到运用,也就是不符合“核心性”这一要求。仅仅只是满足了对专利数量的要求,而所谓的核心知识产权和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大,会给企业带来相当大的风险。而要成为上市公司,财务等相关信息就要公开,而主管部门在高新资质认定审核中,会对企业的专利和研发费用等给予更加严格的要求和审查。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原因被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也不在少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各项优惠补贴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在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就可以凭借高新资质获得补贴和优惠。而这些补贴也是企业的一份收入,那么企业应该如何正确入账呢?同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还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

首先,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如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后给予的奖励,企业参与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申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成功后获得的资金等,科技奖励等,除开属于国家柚子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其余都应该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国家投资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也不应该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而哪些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有着相关的规定。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这部分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在缴纳税收时应该严格区别开来,以防漏缴和多缴。


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模糊认识

对“企业总收入”口径该如何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从业人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是否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这三个问题,税企还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涉及税务、科技、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既有税法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对税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对收入总额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本条件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税企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出现了企业“收入总额”概念,且对收入总额进行了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当中出现的“企业总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对“总收入”概念进行特别解释。笔者认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看,“收入总额”的内涵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歧义。“收入总额”和“企业总收入”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企业总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来理解。

对职工总数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尚无具体的税收规定。

从税收实践看,企业职工总数如果仅统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而不包括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容易导致企业在职工总数的计算方面作相应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中的从业人数计算作了严格规定,即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这个从业人数的概念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虽然劳务派遣人员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上岗,且接受用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用工企业也实际负担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管理较为合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税收优惠落实问题的认识

税收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论企业申报当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考虑到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目前是由省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认定方式确定,企业提交认定的资料是企业实际申请享受优惠的以前年度资料,因此,企业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申请享受优惠的当年各项条件是否继续达标。如果当年各项指标达标,则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否则,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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