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理高新认证,个人企业皆可联系我们

时间:2021-02-19 18:27:43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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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玖恒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以文常会友,自成邻的情怀”,“正德厚生 臻于至善”的核心价值观,“环保与绿色共生,发展和生态协调”的环境观,本着“质量以德为先、服务从心做起”的口号。质量,信誉,争创一流的经营理念.塑造精品为企业宗旨。立足北京,面向全国。

北京同玖恒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成立的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服务代理机构。其业务范围涵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品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双软认定、商标申请、专利申请、ISO体系认证、项目基金申报、资产评估、植物新品种保护等知识产权服务领域。


高新企业:你的误解太多!

企业申请上市、挂牌新三板,总希望利润高,所得税少,这盼望有一种方法可以帮助实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加强知识管理,增加研发投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但咨询服务中,很多企业对高新企业不了解,误解很多,常见包括:

1、等达到条件才考虑申请:

很多企业还在默默地努力,打算等到一旦条件具备了,立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的竞争对手现在也不够条件,可惜的是,但别人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在政府的扶持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力度明显加大,技术研发进度加快,结果是别人比你先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高新,请从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开始,先接受政府的孵化,申请高新就会快很多,别再傻傻等待。

2、只有制造企业才可以申请高新

一想到高新技术企业,大家自然会认为都是制造型企业,工业企业。当某服务企业也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时,很多人不理解:这种没有生产过程,只有服务性收入的企业怎么也能申请为高新企业呢?因为人家也有很多专利,研发投入也很大。

3、只有工程技术才可以申请专利

申请高新要看专利,一想到专利,很多人就认为一定是工程技术方面的专利,其实专利也可以是服务业务过程中的技术。例如: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测评业务,申请的专利包括“****人力资源测评方法”,这是一种服务方法,也可以申请专利。亲爱的的服务企业们,你们申请了各种专利了吗?你为什么不申请呢?

4、没有专利不能申请高新技企业

申请高新,首先得有专利。没有专利也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是真么的么?如果企业有软件著作权、生物新品种,这些也可以作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因此,凡是产品基于某些软件系统,而系统又属于自行开发的,或者企业是基于系统平台对外服务,系统有著作权的企业都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5、研发费用比例难以达到

很多企业被研发费用比例要求拦在了高新之外。首先,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范围比较广,包括直接研发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了间接支持研发发生的费用,企业不要混淆了认定高新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其次,从2016年起,新的认定规定研发费用比例降低了。

6、投入研发费用太多不划算

听到一个奇谈怪论:投入高额研发,申请了高新,降低了10%的企业所得税,不划算。投入研发是一种资本支出,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技术储备,提供企业未来的竞争力,与日常的消耗支出完全不同。降低企业所得税是切实减少现金支出,减少所得税支出,增加净利润。如果研发开发成功,竞争力提升,还可以降低所得税,何乐不为?

说的是:无知导致误解,误解导致错失。对高新,请更多地了解,不要因为自己不知道而导致错失。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是指企业还达不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申请进行培育,等培育成熟后才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条件与支持领域:

 

 

项目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条件




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非一劳永逸

最近,有朋友咨询我说,企业前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去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给企业降低了不少的负担,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今年以来,由于外部环境等问题,企业在一些指标上已经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了。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待遇,一次认定有效期内终身优待呢?这种情况下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存在风险呢?

一劳永逸是很多人渴望的事情,在有些税费问题上也确实是这样处理的。但是很可惜,在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上,并不是如此。因为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即使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只要企业经营中达不到减税和免税的条件,所缴纳的税率和非高新技术企业是一样的。如果存在漏缴不足的情况,被查出后还是要补缴的,而且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诚信记录和对外形象。

高新企业如果想在认定期内一直享受优惠政策,就应该努力使企业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和要求,如果达不到哟求,也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做到诚信经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界定的几个要点

首先,对于研发活动本身的界定,需要有严格的标准和范围。研发活动是高新企业为了获得研发成果而进行的创新和试验活动,与一般的企业活动不一样的是,这个活动至少应该对本地区或国家某种行业技术有明显的提升作用,能超过国内或者国际的同等水平,而不仅限与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的技术改造和革新。因此,在确定研发活动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立项的标准和范围来立项,从而确定相关的费用是否支出。

其次,研发费用的的金额也需要要严格控制。研发费用的构成比较多,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有形费用(如原材料)和无形费用(如咨询费和外包费)两种。有形费用的估算相对容易和客观,可以通过一定的量化标准来得到数据。无形资产大多是在研发过程中消耗掉且具有虚拟的属性,因此估价相对较困难。研发费用一般都不是小数目,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尤其如此,因此在估算时应该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

第三,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研发费用最后的审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企业最后申报的研发费用并非由企业自身定,而是交由专业的机构进行审计。企业在选择审计机构时,必须注意以下这几点:需要有独立的从业资格,且三年里无不良记录;注册会计师所占比重超过员工总数的五分之一,且员工数大于20 人。企业切忌贪图便宜而选择了没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导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无法通过,得不偿失。


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模糊认识

对“企业总收入”口径该如何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从业人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是否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这三个问题,税企还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涉及税务、科技、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既有税法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对税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对收入总额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本条件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税企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出现了企业“收入总额”概念,且对收入总额进行了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当中出现的“企业总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对“总收入”概念进行特别解释。笔者认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看,“收入总额”的内涵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歧义。“收入总额”和“企业总收入”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企业总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来理解。

对职工总数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尚无具体的税收规定。

从税收实践看,企业职工总数如果仅统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而不包括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容易导致企业在职工总数的计算方面作相应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中的从业人数计算作了严格规定,即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这个从业人数的概念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虽然劳务派遣人员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上岗,且接受用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用工企业也实际负担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管理较为合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税收优惠落实问题的认识

税收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论企业申报当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考虑到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目前是由省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认定方式确定,企业提交认定的资料是企业实际申请享受优惠的以前年度资料,因此,企业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申请享受优惠的当年各项条件是否继续达标。如果当年各项指标达标,则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否则,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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