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新科技企业认证怎么申请 全套服务 省时省钱

时间:2021-02-27 07:12:27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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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三、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四、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网上填报,本文就在进行高新认定网上填报时遇到的一些问题作了解答:

一、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时,附件无法上传怎么办?

企业上传的附件材料的大小应该限制在5M以内,如超过则无法上传。

二、企业在提交高新认定申报信息时,为何保存不了?

企业按保存时,信息栏框如显示红色的,就说明该信息没填写正确,就保存不了。

三、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册信息后,为何一直显示正在处理中?

提交注册信息后,注册信息就发送到地方认定机构,地方认定机构要对该注册信息进行激活。可致电至联系地方认定机构查询。

四、打印高新认定申报书时,为何出现表格跨页或空白?

因每个表格是限定字数,其包括文字及空白的地方,文字不要分成几段,尽量减少空白格及空白行,不要超出限定字数,就可解决。

五、打印高新认定申报书时,为何有些栏目是空白的?

企业把文字直接粘贴进来时,把文档中的特殊字符粘贴过来,导致打印时不显示出来。企业应把文档文字复制到记事本中,再点击系统中空白框上方的按钮“粘贴为无格式文本”,就可解决。

六、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注册信息后,为何一直显示正在处理中?

提交注册信息后,注册信息就发送到地方认定机构,地方认定机构要对该注册信息进行激活。

七、原系统企业找回密码时,提示“企业信息不存在”?

可与地方认定机构联系,核对之前填报的法人代码和税务登记号是否错误,重新登录后将其修改为正确值。

八、企业进行高新认定注册,系统提示“该企业信息已存在”,如何处理?

说明企业曾经注册过,请直接登录,或者如为原系统用户则直接通过【密码找回】重置用户名和密码。

九、进行密码找回时,接收不到系统发送的链接邮件,如何处理?

可与地方认定机构确认联系人邮箱或修改邮箱。

十、企业用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丢失系统注册号如何查找?

可与地方认定机构联系查找。

十一、密码找回时,为什么发到邮箱的链接会提示失效?

进行密码找回时,系统提示进入邮箱进行激活后30分钟内使用系统发回的链接。如超过30分钟,该链接会自动失效。

十二、企业密码忘记怎么办?

企业用户点击首页右上角【企业申报】,再点击【密码找回】,输入相关信息,就可重置密码。

十三、2010.1.31前已注册过(在原高新认定系统中)的企业用户如何获得用户名和密码?

在原系统申报的企业用户只有一个注册号(22位),无用户名和密码,需重新设置用户名和密码。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企业申报】,再点击【密码找回】,输入注册号、法人代码、税务登记号,注意法人代码要和原来填报时保持一致,输入后按提交,系统会发一个链接到联系人的邮箱,在30分钟内进入邮箱使用该链接,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其流程是怎样的?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审时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各项优惠补贴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在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就可以凭借高新资质获得补贴和优惠。而这些补贴也是企业的一份收入,那么企业应该如何正确入账呢?同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还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

首先,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如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后给予的奖励,企业参与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申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成功后获得的资金等,科技奖励等,除开属于国家柚子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其余都应该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国家投资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也不应该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而哪些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有着相关的规定。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这部分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在缴纳税收时应该严格区别开来,以防漏缴和多缴。


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模糊认识

对“企业总收入”口径该如何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从业人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是否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这三个问题,税企还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涉及税务、科技、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既有税法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对税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对收入总额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本条件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税企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出现了企业“收入总额”概念,且对收入总额进行了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当中出现的“企业总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对“总收入”概念进行特别解释。笔者认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看,“收入总额”的内涵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歧义。“收入总额”和“企业总收入”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企业总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来理解。

对职工总数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尚无具体的税收规定。

从税收实践看,企业职工总数如果仅统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而不包括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容易导致企业在职工总数的计算方面作相应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中的从业人数计算作了严格规定,即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这个从业人数的概念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虽然劳务派遣人员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上岗,且接受用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用工企业也实际负担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管理较为合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税收优惠落实问题的认识

税收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论企业申报当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考虑到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目前是由省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认定方式确定,企业提交认定的资料是企业实际申请享受优惠的以前年度资料,因此,企业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申请享受优惠的当年各项条件是否继续达标。如果当年各项指标达标,则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否则,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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