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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税收减免和加计扣除

1、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进行事前备案。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事前备案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高新企业上市的几点税务风险

很多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之后,立刻马不停蹄地奔向上市之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能成为上市企业,那么在高新技术、国家政策倾斜度、融资速度等方面,都占有鲜明的优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会增强。也正是因为有如此多的优惠,也有很多企业在申请高新认定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弄虚作假”,对于这样一类的高新企业,上市的过程中会存在以下几点的税务风险。

首先,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存在随时被撤换,以前少缴的税收要补缴的风险。2013年1月,三部委联合发布《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以来,各级税务、科技、审计部门不但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省市先后撤销了一批不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而且,即使通过了“高新认定”,如果某些指标不达标,也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例如,北京市就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否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另外,有不少企业为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专利以求通过审核,但往往购买的专利和企业的主营业务和产业并无多大的关联,企业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实际生产活动没有得到运用,也就是不符合“核心性”这一要求。仅仅只是满足了对专利数量的要求,而所谓的核心知识产权和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大,会给企业带来相当大的风险。而要成为上市公司,财务等相关信息就要公开,而主管部门在高新资质认定审核中,会对企业的专利和研发费用等给予更加严格的要求和审查。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原因被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也不在少数。


浅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的构成(上)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企业的研发费用也是评审关注的关键点。研发费用主要由以下几点构成,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不同的构成要素的要求也不相同。

1、研发人员:研发人员是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研发的主体,他们的工资收入包括了资本工资、补贴、津贴、加薪、加班工资、年终奖和职务相应的支出。因此,研发人员的身份需要进行严格界定,必须是企业创新研发的主体,包括企业研究人员、辅助人员、技术人员,并且由于类别不同工资的计算也必须差异化,科学合理。

2、直接投入:是指高新企业在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的原材料指出,包括了:水、电、煤等燃料费;样本、模型的实验费用;研发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租赁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科学试验消耗的化学药品、实体动物的支出费用等。这些是研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支出,在研发的过程中势必会发生这些费用支出。

3、设计费:不同于直接投入,虽然也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但设计费是指企业为新产品或新工艺的产生,做构思、性能、结构等方面的假设与实验操作而产生的费用。设计费用的高低也是衡量企业研发水平和研发团队实力的重要指标。

4、折旧与待摊费用:折旧与待摊费用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为研发活动的开展而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费用及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以及研发设备在研发阶段发生故障维修、改装的长期待摊费用。这一类费用属于间接费用,产生的额度与企业选择的折旧、摊销方法有关。因此,企业在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能需要对折旧与摊销的计算方法做一定的调整。


清理“伪高新”,一点也不难

高新技术企业为何能屡屡造假呢?不断报道的造假企业,让我们大跌眼镜,对于局外人,百思不得其解,申报的要求如此之高、申报的环节也是如此之严谨。按照常理,不可能有造假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原因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然后由认定机构组织评审团审核。一般来说,只要材料符合申报条件,多数企业都能获得高新技术认证。高新技术企业造假,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造假,一些企业将买来的专利充数。相关部门在认定企业高新资质时,存在重报送资料不重核实现象。这样,这些企业形式上是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要求的。但是,本质上是传统企业。当然,笔者也发现,很多这类企业也在向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型,不断加大研发。

其实,清理“伪高新”,一点也不难。只须协同税务、科技等部门,对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研发经费占比、专利授权情况等进行细致核实,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强化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公开,打通各个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解决认定企业和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伪高新”将无处藏身!


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交叉时如何选择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就是企业所得税减免10%,减按15%征收,但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型很多,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企业怎么选择或者能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呢?给您列几条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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