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代办高新企业认证 专业服务、优惠不断

时间:2021-02-22 04:57:57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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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等专业服务,现拥有一批多年从事工商事务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工商咨询代理经验,为各类企业提供多方位的工商事务咨询,是一支值得广大客户信赖的 专业代理机构,已成功帮助数百家企业完成代理工作,优质的服务使川科公司获得了多种殊荣,赢得了国内外客户的信赖。

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要做哪些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是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反映的是引导企业做什么,怎么做?三年一复审,六年一重新认定。因此,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既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又要履行高新技术企业在投入和创新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证三年后复审合格,六年后重新认定过关,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l5%执行的缴税优惠:到地方科技局备案、申请享受地方科技资源的支持和地方科技局的指导。

(二)稳定投入研发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企业要持续创新,持续发展,必须有持续的投入。而且,研发费投入比例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是一票否决指标,因此,每年初,企业都要按销售收入计划,按规定比例,制定研发费投入预算,确定企业研发项目,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确定专利等知识产权产生的预期数量和质量,有的放矢,有计划地开展研发活动。

(三)积极获取专利等知识产权。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企业认定和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也是一票否决指标,同时,也是检验研发费投入效果,检验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从研发投入上保证了科技人员的创造,必须对科技人员的创造目标提出专利申请的要求,把创新和改进及时变为企业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确保企业科技人员承担职务发明产生的智慧成果权属于企业的需要。因此,给经费、给项目、同时要制订专利申请目标,建设主动积极获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制度。

(四)积极进行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是当前专家们谈论最多的话题,实行市场评价,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鉴定是一发展方向,但目前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各级政府科技进步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转化成果指标,申领许可证等,都要求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意见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规定,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因此,科技成果鉴定对企业而言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年初企业在给科技人员下达项目研究的同时,就必须提出成果鉴定的要求。给经费,要新产品、要成果,也要知识产权。顺便提醒一下,必须先申请知识产权,再发表论文,后进行成果鉴定,要严格遵守这一程序,否则失去新颖性不能申请知识产权。

(五)按年进行专项鉴证。企业的财务报表、技术研发费的投入,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企业技术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是当年进行的。因此,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企业都应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技术研发费投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归集鉴证,按照归集后出具的技术研发费投入鉴证报告,加计扣除技术研发费,使专项鉴证发挥的效益最大化,同时,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修正有关指标。

(六)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同时也为企业依法维护权益创造前提条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专利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专有技术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办法、著作权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等。为方便企业制定这些制度,我们把双流县知识产权局牵头制定的《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制度》范本作为附录三列于后,仅供参考。


高新技术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可分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做出新的调整,企业职工、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税款、减轻纳税负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和相关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确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据相关工作人员昨日提醒,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详细政策内容、具体执行时间、办税流程、申报要求、资料报送及管理要求等,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切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非一劳永逸

最近,有朋友咨询我说,企业前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去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给企业降低了不少的负担,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今年以来,由于外部环境等问题,企业在一些指标上已经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了。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待遇,一次认定有效期内终身优待呢?这种情况下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存在风险呢?

一劳永逸是很多人渴望的事情,在有些税费问题上也确实是这样处理的。但是很可惜,在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上,并不是如此。因为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即使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只要企业经营中达不到减税和免税的条件,所缴纳的税率和非高新技术企业是一样的。如果存在漏缴不足的情况,被查出后还是要补缴的,而且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诚信记录和对外形象。

高新企业如果想在认定期内一直享受优惠政策,就应该努力使企业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和要求,如果达不到哟求,也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做到诚信经营。


高新企业上市的几点税务风险

很多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之后,立刻马不停蹄地奔向上市之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能成为上市企业,那么在高新技术、国家政策倾斜度、融资速度等方面,都占有鲜明的优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会增强。也正是因为有如此多的优惠,也有很多企业在申请高新认定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弄虚作假”,对于这样一类的高新企业,上市的过程中会存在以下几点的税务风险。

首先,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存在随时被撤换,以前少缴的税收要补缴的风险。2013年1月,三部委联合发布《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以来,各级税务、科技、审计部门不但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省市先后撤销了一批不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而且,即使通过了“高新认定”,如果某些指标不达标,也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例如,北京市就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否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另外,有不少企业为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专利以求通过审核,但往往购买的专利和企业的主营业务和产业并无多大的关联,企业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实际生产活动没有得到运用,也就是不符合“核心性”这一要求。仅仅只是满足了对专利数量的要求,而所谓的核心知识产权和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大,会给企业带来相当大的风险。而要成为上市公司,财务等相关信息就要公开,而主管部门在高新资质认定审核中,会对企业的专利和研发费用等给予更加严格的要求和审查。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原因被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也不在少数。


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交叉时如何选择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就是企业所得税减免10%,减按15%征收,但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型很多,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企业怎么选择或者能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呢?给您列几条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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