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泉驿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优质的服务,是我们的态度

时间:2022-02-08 13:36:55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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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经成都市工商局核准成立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一直在竭诚为各类中小型企业提供高新企业认证、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公司还可以专门为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价值评估、策划预警、专业培训、交流合作和信息开发等中高端咨询服务和顾问服务。

公司由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多年的资深代理人和律师以及博士、硕士等高学历人才形成了公司的核心团队,现有专职人员30多名。代理人的专业覆盖了机械、电子、通讯、化工、医药、生物技术等众多技术领域。我们本着“诚信贴心服务,助力企业发展”的经营理念,帮助广大客户实现创业梦想,并为您提供专业的企业一站式服务,让您全程无后顾之忧。诚愿与广大的新老客户长期真诚合作、携手共创未来。


高新技术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可分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做出新的调整,企业职工、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税款、减轻纳税负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和相关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确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据相关工作人员昨日提醒,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详细政策内容、具体执行时间、办税流程、申报要求、资料报送及管理要求等,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切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迎来全新行业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是不少科技型企业致力于完成的目标,因为通过高新认定后可以享受从国家级到市级科技项目申报的优惠,还可以享受的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企业资质往往还是不少企业招标的最低门槛,是一块“金字招牌”,对于企业的市场价值提升和知名度扩展也是不无好处。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技术分工的越来越细化,高新技术企业所覆盖的范围也是越来越广。

近日,我国第一家硅藻泥绿色建材企业就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为了手执牛耳者,也标志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大家庭中又迎来了新的成员。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域也会越来越宽广。

不过,想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却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项目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还要经专家评审、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查核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再经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才能最终生效,拿到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需要企业至少提前1年就开始准备相关技术资料和财务资料,并且专业性很强,如果企业缺乏对高新认定很熟悉的人员最好还是请专业咨询公司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期间和复审合格后的税收优惠有什么差别?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作为企业获得的一种宝贵资源,企业凭借着高新技术企业这一金字招牌,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对外形象,也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但企业的高新资质只要3年的有效期,有效期结束之前需要办理高新复审成功后才能继续享受高新企业待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相关通知的规定,无论是否是初次认定,只要获得了科技部认定的高新计算机企业,都可以自认定有效期当年开始,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因此,掌握申报的时机也比较重要,因为比如你是当年十二月获得的高新证书,有效期三年,这3年也就包括了你获得申请的这一年。

企业在高新复审通过后仍旧享受的是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在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4 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如果企业的高新复审企业还在有效期内,那么也是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如果已经过了有效期,那么就需按照25%的税率缴纳。从企业节省升本的的角度来考虑,企业需要提早做好高新复审的准备,并掌握好申报的时间。


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模糊认识

对“企业总收入”口径该如何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从业人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是否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这三个问题,税企还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涉及税务、科技、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既有税法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对税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对收入总额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本条件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税企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出现了企业“收入总额”概念,且对收入总额进行了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当中出现的“企业总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对“总收入”概念进行特别解释。笔者认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看,“收入总额”的内涵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歧义。“收入总额”和“企业总收入”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企业总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来理解。

对职工总数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尚无具体的税收规定。

从税收实践看,企业职工总数如果仅统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而不包括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容易导致企业在职工总数的计算方面作相应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中的从业人数计算作了严格规定,即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这个从业人数的概念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虽然劳务派遣人员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上岗,且接受用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用工企业也实际负担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管理较为合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税收优惠落实问题的认识

税收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论企业申报当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考虑到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目前是由省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认定方式确定,企业提交认定的资料是企业实际申请享受优惠的以前年度资料,因此,企业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申请享受优惠的当年各项条件是否继续达标。如果当年各项指标达标,则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否则,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清理“伪高新”,一点也不难

高新技术企业为何能屡屡造假呢?不断报道的造假企业,让我们大跌眼镜,对于局外人,百思不得其解,申报的要求如此之高、申报的环节也是如此之严谨。按照常理,不可能有造假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原因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然后由认定机构组织评审团审核。一般来说,只要材料符合申报条件,多数企业都能获得高新技术认证。高新技术企业造假,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造假,一些企业将买来的专利充数。相关部门在认定企业高新资质时,存在重报送资料不重核实现象。这样,这些企业形式上是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要求的。但是,本质上是传统企业。当然,笔者也发现,很多这类企业也在向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型,不断加大研发。

其实,清理“伪高新”,一点也不难。只须协同税务、科技等部门,对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研发经费占比、专利授权情况等进行细致核实,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强化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公开,打通各个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解决认定企业和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伪高新”将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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