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星沙高新认证代理 无需定金支持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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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域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科技创新管理咨询为主线的商务服务公司,公司同时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财税服务、商标、专利等方面的业务。 我们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年轻、精干的服务团队,能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管理咨询服务依靠科学的运作机制,日益丰富的职业经验,我公司在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水平日益提高。

“热诚、专业、诚信、可靠”是我们的服务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社会各界的成功与发展服务,并在服务社会过程中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是我们的追求。

我们的优势:

1、湖南省高企认定数量领先

2、湖南每6家高企就有1家是启域培育认定

3、长沙每3家高企就有1家是启域培育认定

4、已服务超过2000家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取消)。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龙华新区224W(40%配套),宝安区320W(100%配套),其他区域均160W。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深圳市直接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3万元,龙华新区(高新复审10万)、龙岗(高新复审10万)各20万,南山区10万,福田区20万(高新复审5万),光明新区、宝安(复审10万)、罗湖、坪山、盐田30万。

(八)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九)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十)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一)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十二)深圳市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三)在2008-2020年,深圳将建成500万-6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任何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要做哪些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是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反映的是引导企业做什么,怎么做?三年一复审,六年一重新认定。因此,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既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又要履行高新技术企业在投入和创新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证三年后复审合格,六年后重新认定过关,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l5%执行的缴税优惠:到地方科技局备案、申请享受地方科技资源的支持和地方科技局的指导。

(二)稳定投入研发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企业要持续创新,持续发展,必须有持续的投入。而且,研发费投入比例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是一票否决指标,因此,每年初,企业都要按销售收入计划,按规定比例,制定研发费投入预算,确定企业研发项目,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确定专利等知识产权产生的预期数量和质量,有的放矢,有计划地开展研发活动。

(三)积极获取专利等知识产权。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企业认定和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也是一票否决指标,同时,也是检验研发费投入效果,检验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从研发投入上保证了科技人员的创造,必须对科技人员的创造目标提出专利申请的要求,把创新和改进及时变为企业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确保企业科技人员承担职务发明产生的智慧成果权属于企业的需要。因此,给经费、给项目、同时要制订专利申请目标,建设主动积极获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制度。

(四)积极进行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是当前专家们谈论最多的话题,实行市场评价,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鉴定是一发展方向,但目前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各级政府科技进步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转化成果指标,申领许可证等,都要求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意见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规定,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因此,科技成果鉴定对企业而言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年初企业在给科技人员下达项目研究的同时,就必须提出成果鉴定的要求。给经费,要新产品、要成果,也要知识产权。顺便提醒一下,必须先申请知识产权,再发表论文,后进行成果鉴定,要严格遵守这一程序,否则失去新颖性不能申请知识产权。

(五)按年进行专项鉴证。企业的财务报表、技术研发费的投入,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企业技术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是当年进行的。因此,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企业都应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技术研发费投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归集鉴证,按照归集后出具的技术研发费投入鉴证报告,加计扣除技术研发费,使专项鉴证发挥的效益最大化,同时,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修正有关指标。

(六)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同时也为企业依法维护权益创造前提条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专利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专有技术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办法、著作权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等。为方便企业制定这些制度,我们把双流县知识产权局牵头制定的《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制度》范本作为附录三列于后,仅供参考。


高新复审中研发和费用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研发项目的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不仅是企业生产过程的管理,它贯穿于企业的各个环节和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对研发费用的管理是重中之重。研发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应该进入严格的监控管理,各部门之间应该积极配合,对于各项目的实施,分工合作,相互协调,跟进项目的监管,共同促进新项目的完结,这是企业凝聚力的表现。例如,对于项目的主要负责部门应该以月为单位,组织公司的其他部门进行集体汇报,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团队的力量能够更有效的促成项目的完成。通过集体研究的方式,不仅可以让公司的各个部门都参与到项目的建设中来,而且可以相互监督,增强了企业文化的人文效果,使员工更了解企业的发展历程。

(二)及时详尽地披露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对研发费用进行及时的专项披露,做到有效的内部控制,让需要了解企业信息的人员通过及时的报告披露得到企业信息。财务报表是披露会计信息的有效载体,项目的研发费用可以在附注中详尽披露。如果对相应领域的情况非常了解,也可以描述相关领域的研发情况,以及其他企业的研发项目现状。

(三)外部中介机构应加强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作为外部中介机构,应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审查,尤其是研发费用原始凭证的取得途径的真实性、有效性,票面内容的完整性,交易事项的真实性。最后。中介机构需要认真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报告内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的审查,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多方位的监管,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


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模糊认识

对“企业总收入”口径该如何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从业人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是否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这三个问题,税企还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涉及税务、科技、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既有税法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对税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对收入总额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本条件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税企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出现了企业“收入总额”概念,且对收入总额进行了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当中出现的“企业总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对“总收入”概念进行特别解释。笔者认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看,“收入总额”的内涵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歧义。“收入总额”和“企业总收入”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企业总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来理解。

对职工总数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尚无具体的税收规定。

从税收实践看,企业职工总数如果仅统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而不包括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容易导致企业在职工总数的计算方面作相应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中的从业人数计算作了严格规定,即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这个从业人数的概念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虽然劳务派遣人员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上岗,且接受用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用工企业也实际负担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管理较为合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税收优惠落实问题的认识

税收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论企业申报当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考虑到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目前是由省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认定方式确定,企业提交认定的资料是企业实际申请享受优惠的以前年度资料,因此,企业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申请享受优惠的当年各项条件是否继续达标。如果当年各项指标达标,则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否则,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交叉时如何选择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就是企业所得税减免10%,减按15%征收,但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型很多,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企业怎么选择或者能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呢?给您列几条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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