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兰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专业专注值得信赖

时间:2021-02-27 07:12:38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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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依科咨询有限公司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属正规代理机构,并为客户签订代理协议。

我公司代办项目申报、专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科技成果鉴定、著名商标申报、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登记等,所办项目均由相关部门开具正规发票。

公司经过五年的发展,大连项目申报在服务能力方面有以下四方面的提升:

(一)由成立之初的“企业创新资源管理服务”提升为现在的“企业协同创新管理服务”;

(二)由只为企业进行政策融资提升为现在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三)由只为企业进行资金申请资料可研编写,提升为集知识产权、成果交易、审计评估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联合体”;

(四)由只为企业提供政策和创新培训,提升为企业提供协同创新成长培训和咨询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怎样进行自我评估?

企业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快速的对自身是否适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八大领域?

八大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企业必须拥有软件著作权6项以上或者专利6项以上或者实用新型6项以上亦或者发明1项以上。

三、企业去年是否有收入?

企业去年必须有收入。

企业只要对以上三个方面做出简单的判断即可,而不用费事费力去研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规定。


浅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门槛降低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大大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

优惠门槛的降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主要产品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的时间限制。只要是企业主要产品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取的,就可申请优惠。同时,对企业取得核心知识产权的要求也有所放宽,由“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改为“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是降低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标准。由原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降为不低于5%,降低了对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求。对于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要求保持不变,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是降低了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要求。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要求,修改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准入门槛的降低,为中小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提供良好机会,将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效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是指企业还达不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申请进行培育,等培育成熟后才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条件与支持领域:

 

 

项目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条件




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各项优惠补贴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在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就可以凭借高新资质获得补贴和优惠。而这些补贴也是企业的一份收入,那么企业应该如何正确入账呢?同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还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

首先,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如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后给予的奖励,企业参与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申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成功后获得的资金等,科技奖励等,除开属于国家柚子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其余都应该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国家投资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也不应该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而哪些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有着相关的规定。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这部分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在缴纳税收时应该严格区别开来,以防漏缴和多缴。


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模糊认识

对“企业总收入”口径该如何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从业人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是否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这三个问题,税企还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涉及税务、科技、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既有税法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对税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对收入总额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本条件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税企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出现了企业“收入总额”概念,且对收入总额进行了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当中出现的“企业总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对“总收入”概念进行特别解释。笔者认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看,“收入总额”的内涵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歧义。“收入总额”和“企业总收入”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企业总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来理解。

对职工总数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尚无具体的税收规定。

从税收实践看,企业职工总数如果仅统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而不包括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容易导致企业在职工总数的计算方面作相应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中的从业人数计算作了严格规定,即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这个从业人数的概念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虽然劳务派遣人员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上岗,且接受用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用工企业也实际负担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管理较为合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税收优惠落实问题的认识

税收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论企业申报当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考虑到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目前是由省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认定方式确定,企业提交认定的资料是企业实际申请享受优惠的以前年度资料,因此,企业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申请享受优惠的当年各项条件是否继续达标。如果当年各项指标达标,则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否则,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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