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顺口高新认证代理,价格低 服务好

时间:2021-02-08 04:35:37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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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您提供以下服务范围: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

2、专利申请

3、项目申报

4、商标申请

5、政府扶持政策资金项目申报与监理

6、科技成果鉴定

7、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8、双软企业认定

9、TRIZ创新方法培训


办理高新认证的程序

自我评价—— 网上注册 —— 资料整理 —— 网上申报 —— 纸质材料上报 —— 认证部门评审 —— 公示 —— 科技部备案 —— 认证通知 ——发证


财务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前期的3大注意点是什么?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前期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准备各项书面资料,最重要的就是专利技术资料和财务资料。其中财务资料包括了高新申报前3年的财务数据和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由于财务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要求最多的,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高新企业认定申报前期,在准备财务资料时应注意以下3点。

首先,提交的财务报告从内容到格式等都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由于财务报告是评审认定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业性收入等各项指标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唯一可以看的东西。因此,各项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技术性收入比这些表格都要体现企业的“高新性”和严谨性。

其次,做高新企业认定的企业的各项指标也不能太低,必须达标。财务制度要求公司的研发负责人专门准备研发费用章。每次研发费用的发生都必须盖章并标注哪个研发项目。这样既不会漏记,也不会把不属于研发费用的发生列入其中。并且,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还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收入必须大于或者等于总收入的60%。这是一项重要的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

正确的设置会计科目,对于企业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成败也尤为关键。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一项必须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得到体现,应当资本化的应当费用化的部分应当严格区分开来。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期间和复审合格后的税收优惠有什么差别?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作为企业获得的一种宝贵资源,企业凭借着高新技术企业这一金字招牌,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对外形象,也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但企业的高新资质只要3年的有效期,有效期结束之前需要办理高新复审成功后才能继续享受高新企业待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相关通知的规定,无论是否是初次认定,只要获得了科技部认定的高新计算机企业,都可以自认定有效期当年开始,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因此,掌握申报的时机也比较重要,因为比如你是当年十二月获得的高新证书,有效期三年,这3年也就包括了你获得申请的这一年。

企业在高新复审通过后仍旧享受的是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在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4 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如果企业的高新复审企业还在有效期内,那么也是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如果已经过了有效期,那么就需按照25%的税率缴纳。从企业节省升本的的角度来考虑,企业需要提早做好高新复审的准备,并掌握好申报的时间。


高新复审中研发和费用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研发项目的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不仅是企业生产过程的管理,它贯穿于企业的各个环节和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对研发费用的管理是重中之重。研发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应该进入严格的监控管理,各部门之间应该积极配合,对于各项目的实施,分工合作,相互协调,跟进项目的监管,共同促进新项目的完结,这是企业凝聚力的表现。例如,对于项目的主要负责部门应该以月为单位,组织公司的其他部门进行集体汇报,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团队的力量能够更有效的促成项目的完成。通过集体研究的方式,不仅可以让公司的各个部门都参与到项目的建设中来,而且可以相互监督,增强了企业文化的人文效果,使员工更了解企业的发展历程。

(二)及时详尽地披露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对研发费用进行及时的专项披露,做到有效的内部控制,让需要了解企业信息的人员通过及时的报告披露得到企业信息。财务报表是披露会计信息的有效载体,项目的研发费用可以在附注中详尽披露。如果对相应领域的情况非常了解,也可以描述相关领域的研发情况,以及其他企业的研发项目现状。

(三)外部中介机构应加强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作为外部中介机构,应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审查,尤其是研发费用原始凭证的取得途径的真实性、有效性,票面内容的完整性,交易事项的真实性。最后。中介机构需要认真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报告内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的审查,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多方位的监管,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


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模糊认识

对“企业总收入”口径该如何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从业人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是否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这三个问题,税企还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涉及税务、科技、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既有税法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对税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对收入总额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本条件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税企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出现了企业“收入总额”概念,且对收入总额进行了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当中出现的“企业总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对“总收入”概念进行特别解释。笔者认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看,“收入总额”的内涵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歧义。“收入总额”和“企业总收入”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企业总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来理解。

对职工总数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尚无具体的税收规定。

从税收实践看,企业职工总数如果仅统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而不包括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容易导致企业在职工总数的计算方面作相应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中的从业人数计算作了严格规定,即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这个从业人数的概念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虽然劳务派遣人员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上岗,且接受用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用工企业也实际负担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管理较为合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税收优惠落实问题的认识

税收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论企业申报当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考虑到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目前是由省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认定方式确定,企业提交认定的资料是企业实际申请享受优惠的以前年度资料,因此,企业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申请享受优惠的当年各项条件是否继续达标。如果当年各项指标达标,则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否则,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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