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高新企业申报,快速下证权益无忧

时间:2021-10-08 12:08:27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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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中心、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认定以及各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为主线的商务服务公司。 我们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年轻、精干的服务团队,能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管理咨询服务依靠科学的运作机制,日益丰富的职业经验,我公司在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水平日益提高。

“热诚、专业、诚信、可靠”是我们的服务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社会各界的成功与发展服务,并在服务社会过程中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是我们的追求。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注意的问题

(一)坚定信心。有的企业家听信社会传言,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不可攀,故不主动去学习钻研《认定办法》和《认定指引》,自己主动放弃了申报,自己失去了信心。这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大忌。

(二)讲究技巧。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但申报材料有技巧。比如高低压开关柜生产,不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但核电开关柜的研发与生产,就成了高新技术领域;又如简单的涂料生产,也不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但纳米涂料技术研发与生产,又成了高新技术领域等等,要尽量向国家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靠拢。企业的研发项目名称也很重要。技改项目不能作为研发项目,因此,名称中一般不用技改而用研发、开发、研究等,这样才能归集为研发项目。还有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我们多数企业过去没有申报,现在感觉来不及,其实,中间的独占许可协议为我们创造了空间,我们可以去找从事相同领域研究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将他们拥有的这类专利签定独占五年的许可使用协议,不就解决了这一问题。有的同志说,不是要给很多费,其实不然,由于这些专利,大学教授多数将其作为课题结题的依据,作为一种荣誉。因此,花很少的钱就可实现上述目标,况且这部分经费可以作为技术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如果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按15%缴纳所得税,少缴10个百分点,节约的经费远远高出支付给专家的费用,也是划算的,同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产学研的合作,对企业也是合算的。还有的是以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名义申请的,这就更简单了,签订一个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协议相当于自己与自己的企业签订协议,就更没有困难了。还有技术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问题,由于我们企业过去多数没有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因而没有单独建账,这次正好请税务师事务所帮助归集,帮助建账。虽然这次麻烦点,但今后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这一政策,可创造出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利润,是值得的。况且这次税务师帮助建账是过去三年的,不存在税务部门在税前加计扣除的问题,不会引起税务部门的不满,因此,这个指标也是容易达到的。还有就是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问题。企业内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和非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是企业内部自己在做账,对各方面都没有影响,因此也是能够办到的。那些企业应有研究计划,经费预算,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协议,奖励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等等,这些条款更不在话下,这是企业自己的事,没有补起就行了。因此,只要懂得申报技巧,对照条件查漏补缺,达到指标要求,申报就有希望了。

(三)坚决申报。要有申报不申报是我的事,批不批是你的事,我申报了还有机会,我不申报就永远没有可能的观念。要不怕麻烦,第一次麻烦过了,你就增长了一门本事,增长了一项就业的本领,以后再做类似的工作就不怕麻烦了,因此,要坚决主动地申报。当然,首次申报如果聘请一些中介机构作指导,申报的成功率会更高。具体中介机构请到当地科技局去咨询。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过程中如何报一个过一个?

首先得认清一个常识,申报一个过一个,从概率的角度讲,是根本不可能的。如何尽可能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过率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讲:

第一,财务,交给靠谱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调账公司就能搞定了。

第二,知识产权这,拥有发明专利的含金量肯定比实用新型高,自有专利的含金量肯定比转让过来的专利更靠谱,这一点一定要了解,申请时间和研发费用发生时间同年的专利肯定比后期为了报项目而申请的专利靠谱,事实上高新的专利还是大有讲究。

第三人员问题,可以调整人员基数,选择第三方外包等等,在某些审查比较松的省份,你PS一个学历证书是完全没有问题。

第四产学研合作,找学校,花钱,搞定。

这样看来一个高新申报完全没问题,但是为什么不会过呢?首先,人品,所有报上去的项目,不可能报一百个过一百个,总有躺枪的炮灰。其次,企业自身底子,一个从来没有拿过任何项目的企业,和一个各种小项目都到位的企业,谁更吸引眼球?还有,你的材料做的是否好看?比如有没有做分目录让评审的人一目了然,比如是否有把那些极不清晰的扫描件不顾后果的扔上去。高新从来不是一个很难的项目,企业自身要求基本符合就可以通过靠谱的中介包装出来,细节和外围环境才是重点。

另外申报一个过一个的前提是拟申报的企业至少要达到高企的基本要求,如果拟申报的企业基本要求都达不到,根本谈不上申报一个过一个的问题。在上述前提下,申报企业如果为了提高申报成功率,就要先评估自己企业的条件。这点非常重要,申报高企的工程量比较大,尤其是新申报高企,前期准备工作(比如专利申请)比较多,申报成功后还需要维护,总之是一个长期合作的过程。所以高新申报代理公司在前期评估企业的时候也很慎重,比如企业的规模如何(规模不能太大,否则抵税过多是批不下来的),产品的技术含量如何,人员情况如何等等,同时也要对那个行业的发展有自己的预判,至少看起来得是有前景的。只有企业本身实力到位,再辅以优秀的申报材料去全面包装,才会有高的成功率,毕竟评审专家评了这么多年哪些是草包哪些是真材实料,一般心中是有数的。如果拟申报的企业还达不到要求,同时又想申报,建议还是从前期准备工作先做起,缓一年再报也不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界定的几个要点

首先,对于研发活动本身的界定,需要有严格的标准和范围。研发活动是高新企业为了获得研发成果而进行的创新和试验活动,与一般的企业活动不一样的是,这个活动至少应该对本地区或国家某种行业技术有明显的提升作用,能超过国内或者国际的同等水平,而不仅限与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的技术改造和革新。因此,在确定研发活动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立项的标准和范围来立项,从而确定相关的费用是否支出。

其次,研发费用的的金额也需要要严格控制。研发费用的构成比较多,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有形费用(如原材料)和无形费用(如咨询费和外包费)两种。有形费用的估算相对容易和客观,可以通过一定的量化标准来得到数据。无形资产大多是在研发过程中消耗掉且具有虚拟的属性,因此估价相对较困难。研发费用一般都不是小数目,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尤其如此,因此在估算时应该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

第三,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研发费用最后的审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企业最后申报的研发费用并非由企业自身定,而是交由专业的机构进行审计。企业在选择审计机构时,必须注意以下这几点:需要有独立的从业资格,且三年里无不良记录;注册会计师所占比重超过员工总数的五分之一,且员工数大于20 人。企业切忌贪图便宜而选择了没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导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无法通过,得不偿失。


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模糊认识

对“企业总收入”口径该如何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从业人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是否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这三个问题,税企还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涉及税务、科技、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既有税法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对税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对收入总额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本条件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税企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出现了企业“收入总额”概念,且对收入总额进行了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当中出现的“企业总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对“总收入”概念进行特别解释。笔者认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看,“收入总额”的内涵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歧义。“收入总额”和“企业总收入”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企业总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来理解。

对职工总数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尚无具体的税收规定。

从税收实践看,企业职工总数如果仅统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而不包括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容易导致企业在职工总数的计算方面作相应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中的从业人数计算作了严格规定,即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这个从业人数的概念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虽然劳务派遣人员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上岗,且接受用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用工企业也实际负担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管理较为合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税收优惠落实问题的认识

税收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论企业申报当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考虑到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目前是由省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认定方式确定,企业提交认定的资料是企业实际申请享受优惠的以前年度资料,因此,企业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申请享受优惠的当年各项条件是否继续达标。如果当年各项指标达标,则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否则,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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