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价格最低 下证快

时间:2021-02-21 06:48:36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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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怎样进行自我评估?

企业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快速的对自身是否适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八大领域?

八大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企业必须拥有软件著作权6项以上或者专利6项以上或者实用新型6项以上亦或者发明1项以上。

三、企业去年是否有收入?

企业去年必须有收入。

企业只要对以上三个方面做出简单的判断即可,而不用费事费力去研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规定。


浅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门槛降低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大大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

优惠门槛的降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主要产品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的时间限制。只要是企业主要产品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取的,就可申请优惠。同时,对企业取得核心知识产权的要求也有所放宽,由“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改为“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是降低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标准。由原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降为不低于5%,降低了对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求。对于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要求保持不变,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是降低了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要求。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要求,修改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准入门槛的降低,为中小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提供良好机会,将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效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核算要区分好哪些要素?

企业想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除开专利技术之外,财务核算也是高新认证评审最看重的指标。因此,在做财务核算时,必须严格区分以下这些要素。

企业的研发材料和日常用料的区别:研发部门在领取研发材料时,领料单上除开一般领料需填报的资料外,必须严格注明领料的部门和人员属于研发部门和研发人员,材料的用途也应该表明是用于哪个科技项目,最好能注明材料书研发预算中已经明示的直接耗用材料的名称,这样能够一目了然的将研发材料和日常用料区别开来。还有研发设备、仪器的折旧费用也应该算入研发费用中来。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往往也是高耗能企业,因此燃料、水、电力等费用往往所占数目也不少,那么也需要严格区分研发用动力费用和非研发用动力费用。因此,不少成功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企业的经验是水、电、气、暖等动力管道通往研发场所的合适部位加装水表、电表等计量装置,分开计算。

企业研发人数数量比也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主要指标,除开社保证明之外,对研发人员和非研发人员的工资核算也应该分开做,研发人员和非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必须分开统计,不要做在一张表上。除开社保和工资之外的其他待遇,比如一些奖励补贴,最好是将这部分企业的支出做非研发费用来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交叉时如何选择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就是企业所得税减免10%,减按15%征收,但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型很多,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企业怎么选择或者能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呢?给您列几条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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