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联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多年的专业管理咨询经验,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同时,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经过多年的经营,骨干咨询师都具有近十年的咨询行业工作经验,是福建省内最早涉足相关项目咨询辅导的一批咨询师,以上通过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且与相关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关系。现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和行业知名度,希望能本着公司一贯坚守的“以诚为本”的服务宗旨,为更多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如下服务:
企业荣誉资质咨询:
1.国家高新认定
2.专利申请
3.省市技术中心认定
4.新产品鉴定
5.省优秀新产品奖
6.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7.创新型企业
8.省市名牌产品
9.著名商标
项目申报服务:
1.国家创新基金
2.省市创新基金
3.节能评估
4.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
5.技术创新专项(产学研联合)
6.市区科技项目
7.投资项目可研报告编写
8.农业特色优势产业
9.星火计划
10.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其他管理服务:
1.管理体系认证
2.企业管理诊断
3.卓越绩效管理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注意的问题
(一)坚定信心。有的企业家听信社会传言,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不可攀,故不主动去学习钻研《认定办法》和《认定指引》,自己主动放弃了申报,自己失去了信心。这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大忌。
(二)讲究技巧。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但申报材料有技巧。比如高低压开关柜生产,不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但核电开关柜的研发与生产,就成了高新技术领域;又如简单的涂料生产,也不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但纳米涂料技术研发与生产,又成了高新技术领域等等,要尽量向国家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靠拢。企业的研发项目名称也很重要。技改项目不能作为研发项目,因此,名称中一般不用技改而用研发、开发、研究等,这样才能归集为研发项目。还有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我们多数企业过去没有申报,现在感觉来不及,其实,中间的独占许可协议为我们创造了空间,我们可以去找从事相同领域研究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将他们拥有的这类专利签定独占五年的许可使用协议,不就解决了这一问题。有的同志说,不是要给很多费,其实不然,由于这些专利,大学教授多数将其作为课题结题的依据,作为一种荣誉。因此,花很少的钱就可实现上述目标,况且这部分经费可以作为技术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如果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按15%缴纳所得税,少缴10个百分点,节约的经费远远高出支付给专家的费用,也是划算的,同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产学研的合作,对企业也是合算的。还有的是以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名义申请的,这就更简单了,签订一个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协议相当于自己与自己的企业签订协议,就更没有困难了。还有技术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问题,由于我们企业过去多数没有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因而没有单独建账,这次正好请税务师事务所帮助归集,帮助建账。虽然这次麻烦点,但今后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这一政策,可创造出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利润,是值得的。况且这次税务师帮助建账是过去三年的,不存在税务部门在税前加计扣除的问题,不会引起税务部门的不满,因此,这个指标也是容易达到的。还有就是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问题。企业内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和非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是企业内部自己在做账,对各方面都没有影响,因此也是能够办到的。那些企业应有研究计划,经费预算,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协议,奖励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等等,这些条款更不在话下,这是企业自己的事,没有补起就行了。因此,只要懂得申报技巧,对照条件查漏补缺,达到指标要求,申报就有希望了。
(三)坚决申报。要有申报不申报是我的事,批不批是你的事,我申报了还有机会,我不申报就永远没有可能的观念。要不怕麻烦,第一次麻烦过了,你就增长了一门本事,增长了一项就业的本领,以后再做类似的工作就不怕麻烦了,因此,要坚决主动地申报。当然,首次申报如果聘请一些中介机构作指导,申报的成功率会更高。具体中介机构请到当地科技局去咨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怎样进行自我评估?
企业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快速的对自身是否适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八大领域?
八大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企业必须拥有软件著作权6项以上或者专利6项以上或者实用新型6项以上亦或者发明1项以上。
三、企业去年是否有收入?
企业去年必须有收入。
企业只要对以上三个方面做出简单的判断即可,而不用费事费力去研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是指企业还达不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申请进行培育,等培育成熟后才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条件与支持领域:
项目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条件 |
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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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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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模糊认识
对“企业总收入”口径该如何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从业人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是否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这三个问题,税企还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涉及税务、科技、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既有税法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对税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对收入总额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本条件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税企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出现了企业“收入总额”概念,且对收入总额进行了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当中出现的“企业总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对“总收入”概念进行特别解释。笔者认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看,“收入总额”的内涵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歧义。“收入总额”和“企业总收入”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企业总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来理解。
对职工总数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尚无具体的税收规定。
从税收实践看,企业职工总数如果仅统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而不包括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容易导致企业在职工总数的计算方面作相应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中的从业人数计算作了严格规定,即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这个从业人数的概念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虽然劳务派遣人员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上岗,且接受用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用工企业也实际负担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管理较为合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税收优惠落实问题的认识
税收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论企业申报当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考虑到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目前是由省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认定方式确定,企业提交认定的资料是企业实际申请享受优惠的以前年度资料,因此,企业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申请享受优惠的当年各项条件是否继续达标。如果当年各项指标达标,则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否则,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福州联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各类企业国家高新认定辅导、国家创新基金申请、专利申请代理、省新产品鉴定、省市科技项目申报辅导、节能和环保评估、项目可研报告编写、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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