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虎门高新认证 延期,不下证退款

时间:2022-02-10 00:38:20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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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金泰科技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经东莞科技局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备案的一家代理公司。公司竭诚为各类中小型企业提供科技项目申报、科技信息咨询、科技企业策划辅导等方面的咨询及服务。一直秉承着“诚信为本、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精湛的专业水准、低廉的价格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协助各企业减低营运成本及费用,为客户解决后顾之忧。

本公司服务项目:

1、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5、广东省科技项目申报

6、东莞市科技项目申报

7、工商财税业务代理

8、双软企业认定


办理高新认证的程序

自我评价—— 网上注册 —— 资料整理 —— 网上申报 —— 纸质材料上报 —— 认证部门评审 —— 公示 —— 科技部备案 —— 认证通知 ——发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取消)。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龙华新区224W(40%配套),宝安区320W(100%配套),其他区域均160W。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深圳市直接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3万元,龙华新区(高新复审10万)、龙岗(高新复审10万)各20万,南山区10万,福田区20万(高新复审5万),光明新区、宝安(复审10万)、罗湖、坪山、盐田30万。

(八)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九)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十)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一)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十二)深圳市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三)在2008-2020年,深圳将建成500万-6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任何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怎样进行自我评估?

企业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快速的对自身是否适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八大领域?

八大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企业必须拥有软件著作权6项以上或者专利6项以上或者实用新型6项以上亦或者发明1项以上。

三、企业去年是否有收入?

企业去年必须有收入。

企业只要对以上三个方面做出简单的判断即可,而不用费事费力去研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交叉时如何选择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就是企业所得税减免10%,减按15%征收,但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型很多,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企业怎么选择或者能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呢?给您列几条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东莞市金泰科技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双软企业认定、工商财税业务代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代理服务机构。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信奉客户至上,真诚相待,诚信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十分清楚自身的服务定位,将最优质的服务提供给客户,是成就企业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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