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新科技企业认证去哪里办理,可靠丨易用丨平价

时间:2021-02-18 13:21:03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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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三朵耘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厦门市工商局、财税局正式审批的专业化正规公司,为数千家客户成功提供了优质、高效、稳定的服务!公司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的专业队伍,有经验丰富,他们以卓越的专业才能和娴熟的工作技巧,为各类不同需要的企业、公司、个人提供专业服务,全心全意的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我们本着“诚信贴心服务,助力企业发展”的经营理念,为您提供专业的企业一站式服务,让您全程无后顾之忧。

公司业务范围涵盖高新认定、电信增值许可证、edi许可证、SP许可证、呼叫中心许可证、IDC/ISP许可证、文网文、游戏运营资质、版权登记等服务领域。


办理高新企业认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吗?

1、成立1年以上;

2、科技人员占30%,研发人员占10%;

3、高新收入占总收入60%;

4、知识产权(商标、软著、专利)。

5、无重大违法乱纪行为


办理高新认证需要多少时间?

1)11月到12月出公示结果;

2)第二年二月到三月份取证;

3)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要做哪些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是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反映的是引导企业做什么,怎么做?三年一复审,六年一重新认定。因此,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既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又要履行高新技术企业在投入和创新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证三年后复审合格,六年后重新认定过关,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l5%执行的缴税优惠:到地方科技局备案、申请享受地方科技资源的支持和地方科技局的指导。

(二)稳定投入研发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企业要持续创新,持续发展,必须有持续的投入。而且,研发费投入比例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是一票否决指标,因此,每年初,企业都要按销售收入计划,按规定比例,制定研发费投入预算,确定企业研发项目,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确定专利等知识产权产生的预期数量和质量,有的放矢,有计划地开展研发活动。

(三)积极获取专利等知识产权。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企业认定和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也是一票否决指标,同时,也是检验研发费投入效果,检验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从研发投入上保证了科技人员的创造,必须对科技人员的创造目标提出专利申请的要求,把创新和改进及时变为企业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确保企业科技人员承担职务发明产生的智慧成果权属于企业的需要。因此,给经费、给项目、同时要制订专利申请目标,建设主动积极获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制度。

(四)积极进行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是当前专家们谈论最多的话题,实行市场评价,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鉴定是一发展方向,但目前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各级政府科技进步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转化成果指标,申领许可证等,都要求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意见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规定,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因此,科技成果鉴定对企业而言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年初企业在给科技人员下达项目研究的同时,就必须提出成果鉴定的要求。给经费,要新产品、要成果,也要知识产权。顺便提醒一下,必须先申请知识产权,再发表论文,后进行成果鉴定,要严格遵守这一程序,否则失去新颖性不能申请知识产权。

(五)按年进行专项鉴证。企业的财务报表、技术研发费的投入,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企业技术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是当年进行的。因此,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企业都应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技术研发费投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归集鉴证,按照归集后出具的技术研发费投入鉴证报告,加计扣除技术研发费,使专项鉴证发挥的效益最大化,同时,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修正有关指标。

(六)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同时也为企业依法维护权益创造前提条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专利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专有技术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办法、著作权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等。为方便企业制定这些制度,我们把双流县知识产权局牵头制定的《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制度》范本作为附录三列于后,仅供参考。


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模糊认识

对“企业总收入”口径该如何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从业人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是否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这三个问题,税企还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涉及税务、科技、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既有税法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对税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对收入总额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本条件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税企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出现了企业“收入总额”概念,且对收入总额进行了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当中出现的“企业总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对“总收入”概念进行特别解释。笔者认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看,“收入总额”的内涵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歧义。“收入总额”和“企业总收入”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企业总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来理解。

对职工总数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尚无具体的税收规定。

从税收实践看,企业职工总数如果仅统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而不包括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容易导致企业在职工总数的计算方面作相应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中的从业人数计算作了严格规定,即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这个从业人数的概念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虽然劳务派遣人员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上岗,且接受用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用工企业也实际负担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管理较为合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税收优惠落实问题的认识

税收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论企业申报当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考虑到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目前是由省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认定方式确定,企业提交认定的资料是企业实际申请享受优惠的以前年度资料,因此,企业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申请享受优惠的当年各项条件是否继续达标。如果当年各项指标达标,则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否则,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厦门三朵耘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增值电信许可、edi许可证、SP许可证、呼叫中心许可证、IDC/ISP许可证、网络文化许可、游戏出版/运营备案、版权登记。

“辅佐有我,成功有你”,公司凡事均以客户为中心,重视办理前、中、后的每一步,竭诚为企业和个人服务好每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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