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申请,保证成功受理,不成功全额退款

时间:2021-02-06 12:32:14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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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众仁博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专门为企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专业单位。公司拥有一批实力雄厚、经验丰富、专业技术熟练的人员,皆为本科以上学历,以卓越的专业才能和娴熟的工作技巧,为各类企业、个人提供优质专业、规范、 快捷、高效的专业服务。公司秉承合作共赢得经营理念,对客户的需求高度负责。是一家值得信赖的专业咨询公司。

服务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高新认定审计、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项目申报、研发项目咨询!


高企税收减免和加计扣除

1、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进行事前备案。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事前备案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界定的几个要点

首先,对于研发活动本身的界定,需要有严格的标准和范围。研发活动是高新企业为了获得研发成果而进行的创新和试验活动,与一般的企业活动不一样的是,这个活动至少应该对本地区或国家某种行业技术有明显的提升作用,能超过国内或者国际的同等水平,而不仅限与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的技术改造和革新。因此,在确定研发活动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立项的标准和范围来立项,从而确定相关的费用是否支出。

其次,研发费用的的金额也需要要严格控制。研发费用的构成比较多,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有形费用(如原材料)和无形费用(如咨询费和外包费)两种。有形费用的估算相对容易和客观,可以通过一定的量化标准来得到数据。无形资产大多是在研发过程中消耗掉且具有虚拟的属性,因此估价相对较困难。研发费用一般都不是小数目,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尤其如此,因此在估算时应该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

第三,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研发费用最后的审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企业最后申报的研发费用并非由企业自身定,而是交由专业的机构进行审计。企业在选择审计机构时,必须注意以下这几点:需要有独立的从业资格,且三年里无不良记录;注册会计师所占比重超过员工总数的五分之一,且员工数大于20 人。企业切忌贪图便宜而选择了没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导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无法通过,得不偿失。


高新复审中研发和费用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研发项目的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不仅是企业生产过程的管理,它贯穿于企业的各个环节和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对研发费用的管理是重中之重。研发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应该进入严格的监控管理,各部门之间应该积极配合,对于各项目的实施,分工合作,相互协调,跟进项目的监管,共同促进新项目的完结,这是企业凝聚力的表现。例如,对于项目的主要负责部门应该以月为单位,组织公司的其他部门进行集体汇报,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团队的力量能够更有效的促成项目的完成。通过集体研究的方式,不仅可以让公司的各个部门都参与到项目的建设中来,而且可以相互监督,增强了企业文化的人文效果,使员工更了解企业的发展历程。

(二)及时详尽地披露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对研发费用进行及时的专项披露,做到有效的内部控制,让需要了解企业信息的人员通过及时的报告披露得到企业信息。财务报表是披露会计信息的有效载体,项目的研发费用可以在附注中详尽披露。如果对相应领域的情况非常了解,也可以描述相关领域的研发情况,以及其他企业的研发项目现状。

(三)外部中介机构应加强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作为外部中介机构,应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审查,尤其是研发费用原始凭证的取得途径的真实性、有效性,票面内容的完整性,交易事项的真实性。最后。中介机构需要认真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报告内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的审查,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多方位的监管,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交叉时如何选择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就是企业所得税减免10%,减按15%征收,但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型很多,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企业怎么选择或者能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呢?给您列几条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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