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海代办高新企业认证,比你自己跑更快,比你自己跑更省

时间:2022-12-26 09:58:58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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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认证存在的一些问题

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高新认证机构存在问题:追求认定数量,认定把关不严;认定后疏于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问题处理不及时。

2、高新申报企业存在问题:主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方面不达标;个别企业申报材料造假。这些问题主要还是院子申报高新企业资质的企业本身就并不重视研发。

3、中介机构存在问题:不少高新认定中介机构根本就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还存在一些出具虚假及不规范的审计报告的行为。

4、评审专家存在问题:存在超限打分的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过程中如何报一个过一个?

首先得认清一个常识,申报一个过一个,从概率的角度讲,是根本不可能的。如何尽可能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过率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讲:

第一,财务,交给靠谱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调账公司就能搞定了。

第二,知识产权这,拥有发明专利的含金量肯定比实用新型高,自有专利的含金量肯定比转让过来的专利更靠谱,这一点一定要了解,申请时间和研发费用发生时间同年的专利肯定比后期为了报项目而申请的专利靠谱,事实上高新的专利还是大有讲究。

第三人员问题,可以调整人员基数,选择第三方外包等等,在某些审查比较松的省份,你PS一个学历证书是完全没有问题。

第四产学研合作,找学校,花钱,搞定。

这样看来一个高新申报完全没问题,但是为什么不会过呢?首先,人品,所有报上去的项目,不可能报一百个过一百个,总有躺枪的炮灰。其次,企业自身底子,一个从来没有拿过任何项目的企业,和一个各种小项目都到位的企业,谁更吸引眼球?还有,你的材料做的是否好看?比如有没有做分目录让评审的人一目了然,比如是否有把那些极不清晰的扫描件不顾后果的扔上去。高新从来不是一个很难的项目,企业自身要求基本符合就可以通过靠谱的中介包装出来,细节和外围环境才是重点。

另外申报一个过一个的前提是拟申报的企业至少要达到高企的基本要求,如果拟申报的企业基本要求都达不到,根本谈不上申报一个过一个的问题。在上述前提下,申报企业如果为了提高申报成功率,就要先评估自己企业的条件。这点非常重要,申报高企的工程量比较大,尤其是新申报高企,前期准备工作(比如专利申请)比较多,申报成功后还需要维护,总之是一个长期合作的过程。所以高新申报代理公司在前期评估企业的时候也很慎重,比如企业的规模如何(规模不能太大,否则抵税过多是批不下来的),产品的技术含量如何,人员情况如何等等,同时也要对那个行业的发展有自己的预判,至少看起来得是有前景的。只有企业本身实力到位,再辅以优秀的申报材料去全面包装,才会有高的成功率,毕竟评审专家评了这么多年哪些是草包哪些是真材实料,一般心中是有数的。如果拟申报的企业还达不到要求,同时又想申报,建议还是从前期准备工作先做起,缓一年再报也不迟。


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模糊认识

对“企业总收入”口径该如何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从业人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是否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这三个问题,税企还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涉及税务、科技、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既有税法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对税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对收入总额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本条件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税企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出现了企业“收入总额”概念,且对收入总额进行了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当中出现的“企业总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对“总收入”概念进行特别解释。笔者认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看,“收入总额”的内涵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歧义。“收入总额”和“企业总收入”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企业总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来理解。

对职工总数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尚无具体的税收规定。

从税收实践看,企业职工总数如果仅统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而不包括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容易导致企业在职工总数的计算方面作相应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中的从业人数计算作了严格规定,即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这个从业人数的概念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虽然劳务派遣人员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上岗,且接受用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用工企业也实际负担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管理较为合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税收优惠落实问题的认识

税收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论企业申报当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考虑到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目前是由省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认定方式确定,企业提交认定的资料是企业实际申请享受优惠的以前年度资料,因此,企业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申请享受优惠的当年各项条件是否继续达标。如果当年各项指标达标,则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否则,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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