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南城高新认证申请,无隐形收费 欢迎来电

时间:2022-12-26 09:58:58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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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金泰科技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总局备案认可,有合法代理资质。我们凭借企业员工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为各层面、各行业的客户提供优质而高效的服务。公司专业人员从事相关业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可为您提供完善可靠的服务和适合您的较佳方案。公司秉着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的原则;恪守诚信、效率、责任的服务理念;坚持依法依规执业、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严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做任何虚假宣传,竭诚为每一位新老客户服务!

服务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双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商财税业务代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高新技术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可分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做出新的调整,企业职工、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税款、减轻纳税负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和相关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确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据相关工作人员昨日提醒,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详细政策内容、具体执行时间、办税流程、申报要求、资料报送及管理要求等,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切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是花钱就能解决的事

认证高新技术企业到底能获得哪些好处?获得此项认证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小编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创业者经常聊到的话题之一,此类称号既可以增加公司美誉度,也能为公司的税收带来一定优惠。但关于高新技术认定,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只要肯花钱就能把高新认证拿到手。事实上,可能不是那么回事 :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都有哪些好处(以北京为例):

1、提高企业美誉度。

2、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10%。(节税额40%)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0%。

4、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可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5、北京市企业高管及技术骨干,同时取得北京市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士以上学位者,可直接申办北京市户口。

6、政企采购优先高新技术企业。

7、企业信用贷款额度,远高于其他普通企业;

能够被当地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然不能轻易放手。而认定的条件也是有一定门槛的。从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来看,获得该项认定需要满足:

1、注册满一周年的中国境内大陆企业。

2、近三年内有知识产权。(可以是并购来的,第三方赠予的,自主研发的,或取得知识产权五年独占许可的)

3、企业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行业)

4、科技人员专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30%以上,研发人员占10%以上。

5、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投入不得低于企业销售收入4%; 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投入不得低于企业销售收入3%。(注:境内研发投入不得低于总研发投入的60%。)

初创公司为了税收和市场打开的便利,对于高新企业这样的认证有更大的需求。此类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除了年限达不到要求或者知产核心能力不足,另一个在于目前针对创业公司的相关代理鱼龙混杂。

“原本2万元就能办下来的事,有些代理公司偏偏要5万,这也是后来从朋友那里知道的。这家代理公司最开始告诉我,是可以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拿了我的钱之后,告诉我不行。”一家成立于2014年的企业负责人说道。

据悉,北京市获得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公司达1万余家。嗅到这一块儿蛋糕的代理公司也是与日俱增,它们获利的方式,多半利用信息不对称,从创业者手上拿走高额利润。对于即将申请高新技术的企业,不仅要知晓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放弃拿钱就能办事的思维,同时也要擦亮眼睛,谨防市场中那些不靠谱的服务代理公司。


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模糊认识

对“企业总收入”口径该如何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从业人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是否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这三个问题,税企还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涉及税务、科技、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既有税法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对税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对收入总额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本条件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税企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出现了企业“收入总额”概念,且对收入总额进行了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当中出现的“企业总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对“总收入”概念进行特别解释。笔者认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看,“收入总额”的内涵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歧义。“收入总额”和“企业总收入”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企业总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来理解。

对职工总数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尚无具体的税收规定。

从税收实践看,企业职工总数如果仅统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而不包括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容易导致企业在职工总数的计算方面作相应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中的从业人数计算作了严格规定,即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这个从业人数的概念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虽然劳务派遣人员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上岗,且接受用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用工企业也实际负担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管理较为合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税收优惠落实问题的认识

税收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论企业申报当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考虑到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目前是由省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认定方式确定,企业提交认定的资料是企业实际申请享受优惠的以前年度资料,因此,企业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申请享受优惠的当年各项条件是否继续达标。如果当年各项指标达标,则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否则,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东莞市金泰科技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双软企业认定、工商财税业务代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主要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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