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清高新企业认证代办 全城较低价、诚信服务

时间:2022-12-26 09:58:58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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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联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着快捷的管理模式,在本行业中取得优异成绩,服务特色以及工作模式荣获客户的一致好评,公司始终坚持创新、快捷的精神作出高品质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咨询服务,助力企业成长发展,共绘海西经济腾飞的宏伟蓝图。我们向客户承诺我们的服务,使企业和个人可以在低风险、低成本、高保障的前提下建立自己的企业王国,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运营的成本和风险。

主要业务范围:

企业荣誉资质咨询:

1.国家高新认定

2.专利申请

3.省市技术中心认定

4.新产品鉴定

5.省优秀新产品奖

6.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7.创新型企业

8.省市名牌产品

9.著名商标

项目申报服务:

1.国家创新基金

2.省市创新基金

3.节能评估

4.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

5.技术创新专项(产学研联合)

6.市区科技项目

7.投资项目可研报告编写

8.农业特色优势产业

9.星火计划

10.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其他管理服务:

1.管理体系认证

2.企业管理诊断

3.卓越绩效管理


高新复审中研发和费用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研发项目的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不仅是企业生产过程的管理,它贯穿于企业的各个环节和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对研发费用的管理是重中之重。研发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应该进入严格的监控管理,各部门之间应该积极配合,对于各项目的实施,分工合作,相互协调,跟进项目的监管,共同促进新项目的完结,这是企业凝聚力的表现。例如,对于项目的主要负责部门应该以月为单位,组织公司的其他部门进行集体汇报,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团队的力量能够更有效的促成项目的完成。通过集体研究的方式,不仅可以让公司的各个部门都参与到项目的建设中来,而且可以相互监督,增强了企业文化的人文效果,使员工更了解企业的发展历程。

(二)及时详尽地披露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对研发费用进行及时的专项披露,做到有效的内部控制,让需要了解企业信息的人员通过及时的报告披露得到企业信息。财务报表是披露会计信息的有效载体,项目的研发费用可以在附注中详尽披露。如果对相应领域的情况非常了解,也可以描述相关领域的研发情况,以及其他企业的研发项目现状。

(三)外部中介机构应加强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作为外部中介机构,应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审查,尤其是研发费用原始凭证的取得途径的真实性、有效性,票面内容的完整性,交易事项的真实性。最后。中介机构需要认真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报告内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的审查,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多方位的监管,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的未来发展潜力如何

无论是企业的发展还是个人的发展,其重要的衡量指标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当前的现实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都希望现在的发展态势好,但是都更希望未来发展的更好。这不仅是心愿的表达和诉求,更是发展的本质要求,那么下面探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如何呢?是不是最具发展潜力的?

答案是毋庸置疑的,纵观世界近现代史的发展,生产力质的突破都是以科技或者说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契机点和转折点。这种概念的理解可以从现实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虽然前期的投入大,但是高回报率,如果生产模式革新发展,那么将会对企业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也是为什么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如此受到重视的原因。也是很多企业转型的重要参考和选择的依据。所以现在企业发展中最核心的转变是由传统的行业向着高新技术产业的模式转变。高新认定专家周嘉诚主任介绍,现在最具发展前途的正是高新技术企业,因为其未来发展潜力是无穷的。

而想要变成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不断的加强企业自身的运营,同时需要彻底改变生产的模式并且在此基础之上需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只有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才会具备相应的资格,这才能够称之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而按照相应的模式快速发展企业。

大众的理解更多的是体现在其效益的好坏,当然,高新企业的待遇自然是非常不错的。但是在表面现象之下却深层次的反应出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模糊认识

对“企业总收入”口径该如何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从业人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是否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对这三个问题,税企还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涉及税务、科技、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既有税法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对税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对收入总额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本条件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税企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出现了企业“收入总额”概念,且对收入总额进行了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当中出现的“企业总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对“总收入”概念进行特别解释。笔者认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看,“收入总额”的内涵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歧义。“收入总额”和“企业总收入”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企业总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来理解。

对职工总数计算口径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尚无具体的税收规定。

从税收实践看,企业职工总数如果仅统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而不包括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容易导致企业在职工总数的计算方面作相应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中的从业人数计算作了严格规定,即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这个从业人数的概念与企业职工总数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虽然劳务派遣人员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上岗,且接受用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用工企业也实际负担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对价。因此,笔者认为,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企业从业人数管理较为合理。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税收优惠落实问题的认识

税收实践中,有人认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论企业申报当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交资料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就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考虑到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目前是由省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联合认定方式确定,企业提交认定的资料是企业实际申请享受优惠的以前年度资料,因此,企业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申请享受优惠的当年各项条件是否继续达标。如果当年各项指标达标,则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否则,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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