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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的归集

研究开发费用: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费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社保、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离职补偿等)。出差费不计。

研发人员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全年累计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全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注: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总职工人数的10%以上。企业财务、行政、销售、文员、后勤等与研发无关不能列入研发人员范围。

2、直接投入:直接投入是指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包括用于研究开发的原材料、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注:达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支出不能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要计提折旧或摊销。

研发用材料、水电燃料一般不要超过全年总耗用材料的10%。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折旧费用是指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注:对于研究开发项目和非研究开发项目共用的资产,折旧或摊销是否合理。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计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注:不得列入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摊销(如财务软件摊销、生产用的软件、计入无形资产的土地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的项目成果为公司所有,且与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发生的费用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发生额的80%归集。

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开办费、广告和销售费用、非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交际费、行政办公开支、生产用设备及大宗原材料采购等不能计入。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非一劳永逸

最近,有朋友咨询我说,企业前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去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给企业降低了不少的负担,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今年以来,由于外部环境等问题,企业在一些指标上已经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了。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待遇,一次认定有效期内终身优待呢?这种情况下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存在风险呢?

一劳永逸是很多人渴望的事情,在有些税费问题上也确实是这样处理的。但是很可惜,在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上,并不是如此。因为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即使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只要企业经营中达不到减税和免税的条件,所缴纳的税率和非高新技术企业是一样的。如果存在漏缴不足的情况,被查出后还是要补缴的,而且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诚信记录和对外形象。

高新企业如果想在认定期内一直享受优惠政策,就应该努力使企业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和要求,如果达不到哟求,也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做到诚信经营。


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要求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针对研发费用下设专项专帐,并且要将研发费用列出名细帐,台帐并列入财务帐套中,做到报表,帐本与凭证的一致性。同时,《国税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也明文规定,对于企业没有研发费用单列,没有设立研发帐户,或是企业的研发机构与生产经营部分不分离的,研发费用完全是从生产费用剥离出来的企业,不能对研发费用准确、合理、分科目的核算与安排的,划分应用科目不清楚的,不能认定,若以认定通过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并取消资格。

从高新认定与审查的相关文件与政策可以看出,国家是重视研发法投入,同时也在积极的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的投入,并能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要求企业的研发费用核算更加的合法、合理、精细化、规范化,能科学的归集与整理研发费用,并绝对要与生产费用相分离。当然,同时也要符合会计准则、高新认定办法、财政文件、加计扣除等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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